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破1号
2024年1月3日,本院根据金铭的申请,裁定受理南京屹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屹鹏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现就破产清算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屹鹏公司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0日内(2024年2月2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管理人分配方案提交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管理人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二、债权申报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65层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王薇,联系电话:18651617203。
三、屹鹏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与本公告发布之日5日内向屹鹏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屹鹏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当配合屹鹏公司进行清算,并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与管理人进行交接,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院于2024年3月4日下午14时30分召开屹鹏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三楼),会议采用现场召开的方式。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