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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瑞铁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杨孝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1-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6633号

杨孝宝: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瑞铁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杨孝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苏华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材料款308057.82元;2、判令被告杨孝宝对材料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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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