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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建友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兴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1-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6317号

刘兴贵:

本院受理原告中建友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兴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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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