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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沈荣彪诉被告钱璟、沈辰雨、张道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1-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6114号

钱璟、沈辰雨、张道富

本院受理原告沈荣彪诉被告钱璟、沈辰雨、张道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 被告钱璟、沈辰雨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以24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以76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日起,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 被告张道富对上述第1项债务中的760000元及其逾期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 被告钱璟、沈辰雨、张道富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4. 原告就被告张道富名下位于合肥市淝河路南海迗小区23幢405的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诉讼费用由被告钱璟、沈辰雨、张道富共同负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月四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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