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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韦宜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市兰亿电气有限公司、匡建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1-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6022号

镇江市兰亿电气有限公司匡建海: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韦宜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市兰亿电气有限公司匡建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602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镇江市兰亿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韦宜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81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819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匡建海对被告镇江市兰亿电气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503元,由被告镇江市兰亿电气有限公司、匡建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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