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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孙祥、季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1-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4705号

孙祥、季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孙祥、季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705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祥、季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借款本金99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个人抵押循环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计息期间计付,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孙祥、季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律师费49000元;三、如被告孙祥、季海霞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有权就南京市江宁区天景山公寓瑞庭苑21幢105室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50元,由被告孙祥、季海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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