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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帝道(南京)机电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宇人密封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1-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4394号

北京金宇人密封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帝道(南京)机电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宇人密封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394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金宇人密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帝道(南京)机电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检测费90000元及并逾期付款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帝道(南京)机电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6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246元,由原告帝道(南京)机电装备科技有限公司234元,由被告北京金宇人密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1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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