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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魏亚丽诉被告马承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1-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5628

魏亚丽

本院受理原告魏亚丽与被告马承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承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魏亚丽支付货款28547元及逾期利息(以28547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案件受理费526元,由被告马承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月二十九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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