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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新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成金、孙再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1-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5097

马成金、孙再英: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新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马成金、孙再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097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成金、孙再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新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8158.43元及违约金(以8158.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9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新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元,由原告江苏新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4元,被告马成金、孙再英负担104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