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561号
王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赵相才与被告王海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相才服务费50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赵相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原告赵相才负担346元,被告王海涛负担8654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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