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857号
诸咸春:
本院受理原告张长锦与被告诸咸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诸咸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长锦支付货款31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元,由被告诸咸春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