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235号
严文祥:
本院受理原告王立鑫与被告严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严文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立鑫返还借款本金273757.56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273757.5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立鑫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4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7954元,由原告王立鑫负担528元,由被告严文祥负担7426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