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639号
欧阳霞:
本院受理原告胡友明与被告欧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欧阳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友明借款43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8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元,由被告欧阳霞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