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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张立双诉被告汪忠义、汪前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2-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3522

汪忠义、汪前山

原告张立双与被告汪忠义、汪前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3522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汪忠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立双借款本金286754.66元;二、被告汪前山对被告汪忠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汪前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立双支付利息(以286754.66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被告汪前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立双律师费15000元;五、原告张立双就登记在汪忠义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金穗31号3幢一单元801室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三、四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张立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4元,由被告汪忠义、汪前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十二月二十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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