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228号
江建华、张海平、南京乾兴门窗玻璃有限公司、江苏厚巨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盛秋乐与被告江建华、张海平、南京乾兴门窗玻璃有限公司、江苏厚巨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江建华、张海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盛秋乐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南京乾兴门窗玻璃有限公司、江苏厚巨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3、驳回原告盛秋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