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765号
雍素明:
本院对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雍素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76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雍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88726.62元并支付利息、账单分期手续费、现金分期手续费(截至2023年5月18日止的利息18796.05元、账单分期手续费1113.75元、现金分期手续费4575元;自2023年5月19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但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74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564元,被告雍素明负担251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