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339号
吴道山: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高华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吴道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土地,并清除附属物,恢复原状;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承包费4545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31日)及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