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080号
杨林:
本院受理原告赵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杨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胜借款本金58000元及利息(以5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杨林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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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