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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秦学晶诉被告张志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2-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4904

张志义

本院受理原告秦学晶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志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秦学晶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10290元;

二、驳回原告秦学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秦学晶负担120元,被告张志义负担280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二十八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