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014号
信阳市惠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凌萌与被告王鹏、信阳市惠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凌萌赔偿各项损失317305.57元;二、被告王鹏、信阳市惠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凌萌共同支付鉴定费2220元;三、驳回原告凌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65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