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368号
焦德祥:
本院对原告陶友珍、刘珏与被告焦德祥与第三人南京市浦口区保障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陶友珍、刘珏对(2023)苏0111民初3368-2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及副本。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汪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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