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299号
陆国荣、胡美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国荣、胡美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拖欠的2018年5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间的物业服务费19743.22元及产生的违约金10820.08元,共计人民币30563.4元;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