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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国荣、胡美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12-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6299号

陆国荣、胡美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国荣、胡美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拖欠的2018年5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间的物业服务费19743.22元及产生的违约金10820.08元,共计人民币30563.4元;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二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