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317号
南京梦享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杨君与被告南京梦享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梦享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君73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7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杨君负担268元,被告南京梦享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82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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