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240号
南京启超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通楚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启超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91020元。2、给付以2910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自2014年6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给付以29102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4倍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桥林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0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