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854号
王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王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代偿款31601.19元及违约金(以31601.19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元,由被告王华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