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吴刚、李晓诉被告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11-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6251

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刚、李晓与被告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198148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日上午1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十一三十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