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224号
张君:
本院受理原告张德喜诉被告肖亮亮、张文和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肖亮亮在5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南京南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负7030元对原告张德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张君在4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南京南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负7030元对原告张德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李文在1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南京南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负7030元债务对原告张德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肖亮亮、张君、李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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