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929号
宋飞:
本院受理原告余忠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宋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余忠国货款6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6元,由被告宋飞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