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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浦口区永之航汽修经营部诉被告张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1-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5036

张威

本院受理原告浦口区永之航汽修经营部与被告张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5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张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浦口区永之航汽修经营部支付修理费4915元及逾期利息(4915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驳回原告浦口区永之航汽修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