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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朱进伟诉被告江苏优珏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1-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4852

江苏优珏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告朱进伟与被告江苏优珏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85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江苏优珏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朱进伟4753元;二、驳回原告朱进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朱进伟负担238元,被告江苏优珏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一月二十三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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