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616号
刘福琼:
本院对原告来安县华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寅辉、刘福琼、第三人南京国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华寅辉在87000000元未出资范围内对(2022)苏0192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第三人南京国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来安县华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刘福琼在7000000元未出资范围内对(2022)苏0192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第三人南京国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来安县华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华寅辉、刘福琼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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