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638号
徐加琴:
本院对原告胡仕明诉被告徐加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363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加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仕明损失593398.57元;驳回原告胡仕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李敬宇
联系电话:025-837688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