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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青丝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巽中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11-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5960

南京巽中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青丝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巽中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水泥款22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4000元(自2023年1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701965元为基数,暂计至2023年10月16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本案律师费16000元;4、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保全费、担保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9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一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