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658号
南京岄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金兰与被告朱晓玲、第三人南京岄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今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投资款20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8月23日,暂计126470元;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8月23日,暂计12326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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