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赵金兰诉被告朱晓玲、第三人南京岄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11-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5658

南京岄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金兰与被告朱晓玲、第三人南京岄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今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投资款20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8月23日,暂计126470元;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8月23日,暂计12326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4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一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