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997号
杜昌霞:
本院受理原告袁永英诉被告杜昌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74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