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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诉被告刘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1-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3340

刘龙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龙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87241.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23年5月25日的利息4014.9元,罚息147.06元;自2023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但利息、罚息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刘龙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支付律师费6235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就南京市浦口区龙泰路22号裕民家园36幢2单元504室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4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5824元,由被告刘龙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月八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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