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向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城永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胡彪、胡远洋、吕春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11-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3886号

北京中城永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胡彪、胡远洋、吕春雪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向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9月16日至2020年9月15日期间,本金2000万元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共计240万元;2020年9月16日起,本金3000万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即15.4%计算逾期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15日为11550000元;前述利息共计1395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2、被告3、被告4为被告1在第1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1、被告2、被告3、被告4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十一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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