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400号
周瑞:
本院受理原告滕宏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滕宏山借款本金80000元;二、驳回原告滕宏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滕宏山负担341元,由被告周瑞负担90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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