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030号
栖霞区极简门窗店:
本院对原告赵海巍与被告栖霞区极简门窗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03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栖霞区极简门窗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赵海巍工程款13800元;二、被告栖霞区极简门窗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赵海巍拆除费2190元;三、驳回原告赵海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赵海巍负担42元,被告栖霞区极简门窗店负担125元。】。本判决为一审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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