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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赵海巍诉被告栖霞区极简门窗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11-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5030

栖霞区极简门窗店

本院原告赵海巍与被告栖霞区极简门窗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503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栖霞区极简门窗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赵海巍工程款13800元;二、被告栖霞区极简门窗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赵海巍拆除费2190元三、驳回原告赵海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赵海巍负担42元,被告栖霞区极简门窗店负担125元】。本判决为一审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十一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