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言诺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支迎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11-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5240号

支迎松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言诺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机械吊装费156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600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一年期LPR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十一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1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