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159号
时清、夏淑玲:
本院受理原告孙久祥与被告时清、夏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5000元及利息(以6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6%自借款日起付至实际还款日);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