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116号
周仁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周仁兵向原告支付欠款共计24135.72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自2019年10月21日起以被告尚欠款项总额为基数,按每日0.0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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