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760号
雍永负: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东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本金及利息合计10789.26元(本金10656.06元,利息133.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截止2023年7月5日已发生496.60元,逾期利息以代偿本金10656.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自2023年2月15日计算至判决生效后确定的还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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