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406 号
陈浩、陈浩:
本院受理原告顾志凯与被告陈浩、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浩(320122198904232416)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顾志凯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3.55%计算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二、被告陈浩(320122198611272430)对被告陈浩(320122198904232416)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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