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孙祥、季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10-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4705号

孙祥、季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样、季海霞清偿原告全部借款本金990000元,利息10893.83元,罚息32.98元,复利72.40元,合计1000999.21元,并支付自2023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孙祥、季海霞承担原告律师费损失49000元及诉讼费用。3、判令原告有权对孙样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天景山公寓瑞庭苑21幢105室不动产在抵押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进行议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对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十一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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