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839号
邵凯:
本院受理原告陈方翠诉被告邵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0598元(医疗费1558元、护理费2600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2504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