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718号
姚启行:
本院受理原告吴梦华诉被告姚启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预充值金额7436.9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