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591号
杨广:
本院受理原告桂新红诉被告杨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58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9849.08元(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435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借款本金4358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LPR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4、请求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9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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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