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盛秋乐诉被告江建华、张海平、南京乾兴门窗玻璃有限公司、江苏厚巨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10-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5228

江建华、张海平、南京乾兴门窗玻璃有限公司、江苏厚巨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盛秋乐诉被告江建华、张海平、南京乾兴门窗玻璃有限公司、江苏厚巨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1、被告2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3、被告4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30000元由四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015(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十七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