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破59、60号
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分别作出(2023)苏0111破59号、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京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林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分别作出(2023)苏0111破59号、60号决定书,指定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担任联合管理人;作出(2023)苏0111破59、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南京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林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作出(2023)苏0111破59、60号决定书,指定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担任联合管理人。
南京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林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1月2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申报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管理人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汤盘公路林庄路;电话:13776614267;联系人:朱玲玲)。
债权人已在预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的,若对债权性质、债权本金、利息等计算方式没有变动的,无需重复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南京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林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南京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林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1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召开,具体开会事项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